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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辽宁省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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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辽宁省创新创业扶持政策,以及辽宁省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文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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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辽宁省对大学生创业有优惠政策,都是什么?要到哪里办理?

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 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贷款最高限额各地有所不同,最高的可贷到20万)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五)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户登记注册费、个体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此外,如果成立非正规企业,只需到所在区县街道进行登记,即可免税3年。

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创新环境优化等自主创新促进活动。本条例所称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运用多种方式,向市场提供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省、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农业、税务、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第四条 自主创新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引导和扶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促进自主创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推动形成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敢于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第二章 创新平台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提高企业核心技术开发能力,促进企业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第七条 鼓励企业围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发展,增加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不低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规定的比例;大中型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投入,应当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国有企业应当根据盈利情况逐步增加科技研发投入经费。其技术创新投入、能力建设、成效以及知识产权产出与应用等,应当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海洋科技发展政策,发展海洋产业核心技术,支持海洋产业核心技术创新,提高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引导和鼓励科技型涉海企业发展。第九条 企业可以自主设立或者与其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创建各类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创新组织,自主或者联合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等自主创新活动,实施国家、省、市重大项目或者研发重大装备和新产品。第十条 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开发,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自主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对在标准制定中起主导作用,或者取得国家著名、知名品牌称号以及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技术合作、技术外包、专利许可等方式进行集成创新,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完善系统集成和工程化条件,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者新兴产业。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引进有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先进适用技术,并购其他科技型企业,或者在省外、国外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合作。消化吸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的,可以作为对企业引进重大技术、装备进行评估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省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并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限制引进国内已具备研发能力的技术和装备,禁止引进高能耗、高污染及落后的技术和装备。第十三条 引导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重大技术设备融资租赁、电子商务等商业模式,提升商业运营能力;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优化内部流程和整合外部资源,开发使用信息管理技术,开展产业链融合重组,推进运营模式创新。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资源与环境、人口与健康、文化创意、节能减排、公共安全、防震减灾、城市建设等领域的自主创新。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软件园等创新园区,健全创新园区的研发、检测、孵化器、科技金融、基础数据库等创新平台。推动创新园区利用自身特色和优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特色产业集群并依托产业集群优势发展公共研发、检测、中试等创新平台,利用主导产业集聚优势,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快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载体,推动大学科技园成为自主创新基地,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提供服务。

辽宁高校毕业生创业有什么政策支持?

2017年12月20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意见》,对到县域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优惠政策,提供制度保障。对到县域创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补贴、财政贴息贷款、规定期限内减免相应的税费、自主创业场地补贴,各类专项资金予以倾斜。

《意见》提出,加大高校毕业生县域创业财税政策支持,最高可享受1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业享受最高20万元贷款。到农村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长两年每年3000元至10000元创业场地补贴。

降低高校毕业生县域创业用地成本。支持高校毕业生使用闲置土地、厂房、校舍、道路改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村庄空闲地和“四荒地”等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生产性服务业、家庭农场、“互联网+”等新业态。可通过资金、技术或管理入股等方式与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或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和使用建设用地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

《意见》明确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保障措施,到县域创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城镇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范围,在落户、子女入学和租(购)住房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为县域“双创”高校毕业生破格评定职称,对出站后留在县域工作的博士后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资格;在“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单独设立人才组别选拔各层次人才并给予经费资助;在41个县(市)设(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科研基地,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6万元经费资助;在县(市)企业建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并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

最近两年辽宁省政府出台哪70条扶持政策帮助就业?

今后,大学毕业生在从事家教工作时,政府为其缴纳社保统筹部分。也就是说,这部分大学生也将有“养老”和“医保”。3月25日,沈阳市政府出台了“关于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大学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人群就业、创业均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力争将沈阳市2009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

2009年内,沈阳将对从事家教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财政部门为其承担养老、医疗保险统筹部分。新政策中鼓励个人自主创业的内容占比重最大,不仅扩大享受政策的范围,还为创业者无偿提供创业场所,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门槛。延长典当融资综合费用补贴期限,对于通过典当融资到期偿还有困难的创业企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典当综合费用补贴期限可以在半年基础上延期一年。

“4050”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已经享受社保补贴满三年的,今年可以继续享受一年社保补贴。市区两级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工作期限由三年延长到四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不变。

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阶段性地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此外,对企业吸收大学生、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税费减免等待遇。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公布的政策大部分已经开始实施,还有一些新政省政府将制定具体细则和办理流程等等,目前细则已起草完毕,将很快公布。《实施意见》内容涉及就业、创业、公共普惠服务、困难群体援助等结合沈阳实际的政策,共计57条。其中,“补贴”在57条政策中的有28条,占49%。“免”有16条,占28%。

新政解读(部分)

针对大学生

当家教,政府给社保补贴

政策一:城市面向社区,农村集中在乡和乡以下,优先安排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解读: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薪酬或生活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政策二:实施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管理的见习计划,选择300户企业作为见习基地。见习期间发放见习补贴。

解读: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计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政策三:对到农村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其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负担。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

解读:为困难大学生解决实际经济问题。

政策四:对从事家教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财政部门给予其养老、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的社保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解读:这条政策不单只对应届毕业生,往届也在政策享受范围内。

政策五:将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纳入市普惠制就业培训范围,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解读:大学生“无技术”的困惑将以此得到解决。

政策六:沈阳市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解读:企业与大学生双方受益。

政策七: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

解读: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50%。

政策八:到市边远乡镇基层工作,各受援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优先招聘上述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

解读:如高校毕业生到新民、辽中、法库、康平乡镇基层工作的,另外可享受就业人员社保政策。

政策九: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边远地区工作两年以上的毕业生,笔试加分,同等条件的优先聘用。

政策十: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解读:这两条政策都是“重申”,今年继续执行。

针对普惠制

扩范围,培训有“全日制”

政策一:扩大普惠制就业培训范围。凡符合条件的城乡所有劳动者,均可纳入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范畴。

解读:基本上将普惠制培训范围扩大到极限。

政策二:针对不同就业人群的特点,开展个性化、互动性及提升实际操作能力的分类技能培训。

解读:采取的培训形式有全日制、半日制、夜校制等,灵活多样。

政策三:创业培训实行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培训总学时不低于200学时。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解读:由过去主要的初级培训,例如理发、插花等内容,根据市场要求提高了培训层次。

政策四:开展残疾人个性化就业培训,对超出普惠制培训规定课时所需的培训经费给予专项培训补贴。

解读:这是沈阳独有的政策之一。主要为残疾人更好地就业。

政策五:凡沈阳户籍的复转军人可持相关证件免费学技能,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财政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

解读: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政策组织其免费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政策六:政府出资购买的培训要服务于沈阳经济区发展战略,要与本地区产业基地和工业园区建设等内容相衔接。

解读:这条政策主要是执行省里确定培训专业目录,沈阳将根据自身需要选取。

针对自主创业

想创业即可享待遇

政策一:扩大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的范围。凡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的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和农村劳动力,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的,均为扶持的对象,可享受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

解读:扩大扶持创业范围后,想创业者都能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政策二: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经营场所。

解读:节省了租房经费。

政策三:扩大就业融资渠道。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门槛、将小额贷款反担保范围扩大到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解读:两条政策都是对创业的优待。凡是个人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由创业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政策四:延长典当融资综合费用补贴期限。

解读:这是对去年政策的延续,今年将对通过典当融资且到期偿还当金确有困难的创业企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其典当综合费用补贴期限可在半年基础上延期1年。

政策五: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将营业税按月缴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

解读:降低了税收门槛,收入会更可观。

政策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解读: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50%个人所得税。

政策七: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读:个体经营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

政策八:创业者初次领取工商执照,依法纳税,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创业1年后(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对其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统筹部分,凭其缴费证明,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解读:此条规定针对从事省政府规定的25个微利项目和沈阳市新增5个微利项目者。

政策九:降低创业成本。支持初始型自主创业,降低收费标准,实行阳光收费。

解读:以上都是对创业者税费减免政策,最实际地解决创业资金难的问题。

政策十:启动高校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通过两到三年时间,孵化大学生创业企业1000个。

解读:用3年时间,逐步实行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市财政给予师资培训专项支持。

政策十一: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部分税费;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相应税费。

解读:主要是解决大学生自主创业问题。

政策十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作为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扶持资金。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解读:鼓励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选择自主创业。

政策十三:对扶持对象初始创业,从事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等微利项目,发《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解读:扶持小型创业项目。

针对困难群体

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延长

政策一:延长“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限。

解读:“4050”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已享受社保补贴满3年的(到2007年底距退休年龄5年内除外),继续享受1年社保补贴。此政策将有7万多名“4050”受益。

政策二:延长就业困难群体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

解读: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工作期限由3年延至4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不变。

政策三: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解读:对困难家庭毕业生予以扶持。

政策四:市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等困难家庭子女参加职高、技校、中专和高职院学习可享受减免学费的政策,扩大到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子女。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00元的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其子女参加职高、技校、中专和高职院学习的,可享受减免费学习政策。

解读:两条政策援助困难家庭子女。

政策五: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解读:鼓励企业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针对农民工

失业农民工可申请生活补助

政策一:对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承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解读:鼓励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政策二:为失业农民工发放生活补助。

解读:政策明确用人单位对在沈阳实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政策三:将返乡农民工就业援助范围,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

解读:让农民工也有一技之长。

政策四: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政策、场地支持,重点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解读: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政策五: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中介公司和未纳入财政补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对有境外输出资质的外派劳务机构,每组织输出一名城乡劳动者到埠外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100元至200元劳务输出补贴。

辽宁省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辽宁省政府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8-17 8:02:11 发布人:admin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2〕19号和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7月下发了《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文件。明确规定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具体政策。

(一)税费减免政策

1.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除定向、委培、地区联办和享受系统内补贴的毕业生外,对其他高校毕业生取消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上岗抵押金等收费。

2.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人企业的,工商部门对其登记、注册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并简化登记手续。申请从事小规模私营企业的,实行试办期制。其中从事商贸经营的,试办期一年;从事生产型、科技型的,试办期两年。试办期间核发营业执照并注明经营期限,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手续费、年检费。

3.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研、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7.对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8.对在社区创办公益性的服务实体,享受自主创业的所有收费减免、税收减免、贷款担保及贴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二)贷款担保政策

1.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2.各级政府也可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额一般在2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和记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审核确定。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主创业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担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支付。

3.申请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向所在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理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创业项目计划书。所在市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团委对申请人申请贷款担保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核发《自主创业证》后,由市教育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有关申请资料报送同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教育部门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有贷款担保协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查。商业银行经审定同意贷款后,与担保机构签担保合同,与贷款申请人签贷款协议,及时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自主创业证》上注明已办理担保贷款。

4.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加强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与控制。建立担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并由贷款银行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实现动态控制受保人的支付风险。建立反担保措施,受保人申请风险担保贷款,要提供抵押担保人或抵押担保物,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要建立受保人信用信息备忘录,培育和建立个人信誉档案。对有信誉的贷款使用主体,第一笔贷款按期偿还后可继续享受优惠贷款。

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共担风险,担保基金单位清偿贷款损失额的90%,商业银行承担贷款损失额的10%。

(三)财政补助政策

1.对于主动到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实行减免助学贷款的鼓励政策。到省定贫困县所属乡(镇)、村工作的,可按助学贷款余额的50%减免;到省定贫困村工作的,可全额减免助学贷款。减免的助学贷款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责偿还。对扎根上述地区的,可适当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安排。

2.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对到西部地区服务的志愿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到我省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志愿者,给予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上述地区扎根的,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贴。

3.鼓励高校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从2003年起,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岗位津贴补助,经费由省、市财政各分担50%,对确有困难的县,省财政可适当给予补贴。对离开农村中小学任教岗位的,不再发放岗位津贴补助。

(四)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1.毕业生回生源地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证明到户籍所在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也可组织其到用人单位见习,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6个月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持学校证明,由各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政策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

2.放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年限,凡在择业期二年内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

3.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于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非公有制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落实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若干优惠政策,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辽宁省政府辽政发〔2003〕26号文件精神,联合下发《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辽教发〔2003〕125号),规范了自主创业的管理工作程序,并制定了《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对《自主创业证》发放的对象,申领发放程序,使用和管理等具体事宜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辽宁省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和辽宁省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文件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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