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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创业扶持政策 无锡创业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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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无锡++创业扶持政策,以及无锡创业补贴政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无锡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中小企业竞争力,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提升发展水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各类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发展方向的要求,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绩效评估,完善公共服务,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

市人民政府成立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工作,定期研究解决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督促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教育、统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工作。第五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在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下,自主创新发展。第二章 创业引导与成长推进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创业的政策体系,按照规定为中小企业在用地、人才、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改善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降低创业成本。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等类型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物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的规划和建设,组织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商务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评价和奖励机制。

鼓励和支持法人、非法人组织利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闲置厂房等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

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人才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法律服务等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创业引导扶持资金,扶持创办中小企业。第十条 创办中小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等,以及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资金支持。

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二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和人才在本市自主创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中小企业引进、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推动中小企业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全面提高中小企业战略规划、生产组织、技术开发、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基础管理水平。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管理咨询机构和管理咨询志愿者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活动,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第十四条 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

中小企业实现上市融资和股票增发融资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五条 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券或者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融资。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教育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等单位采取定向培训、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培养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

给你从国家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找了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各地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对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推出的优惠政策

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下同)批准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同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人事关系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劳动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将为其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以解除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各地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汇总

苏州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苏州新区从2000年底,区财政每年按可用财力的3%设立科技发展基金,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用来作为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贴息、补助;扶持重点产业(如软件产业)及重点项目的引导资金;引进大院、大所及科研机构;引进高科技人才、增加对科技孵化器的扶持等。具体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实施。

第二条 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公司在高科技产业化过程中的风险投资和投融资担保功能,加快高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第三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及软件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之后五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发还50%。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的转让,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免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第四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当年销售额提取5%以上作为技术开发费用,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购置关键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按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期限,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第六条 积极鼓励软件产品出口,软件企业生产自营式委托出口的软件产品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口软件产品的价值按出口合同认定其价格。

第七条 企业开发属于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含软件产品),可自行决定其开发人员的工资发放水平,不受工资总额的限制,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第八条 进入孵化基地(苏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苏州国际企业孵化器、苏州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科技型企业,从第一次销售开始三年内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孵化期原则上为三年。

第九条 从孵化基地毕业、并在新区内择址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财政支持。企业所得税重新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实际上缴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地方所得部分,通过财政渠道第一年返还80%,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20%。

第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商标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其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的价值,需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认可并出具书面协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进入孵化基地的科技型企业:海外留学生可以1万美元注册企业;6.1万美元以上(含6.1万美元)可注册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海外留学人员既可注册外资企业,也可注册内资企业。内资企业资本金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万元)可注册独立法人企业。

第十二条 进入软件园的软件研发企业及在孵化基地内由国内外著名院所所创办的研发、工程中心及海外留学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所租用的研发办公用房第一年免租,第二年按市场价减半征收。从孵化基地毕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苏州新区租用生产办公用房自租用之日起二年内,按市场价格的五折的优惠。

第十三条 由国内外著名院所创办的研发中心和工程中心、从孵化基地毕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软件企业在新区购置生产办公用房按成本价八折出让;在苏州新区批租土地按市场价格的五折的优惠。

第十四条 对进入软件园和孵化基地的科技型企业,可免费通过苏州新区软件园和孵化基地专设的局域网进入英特网,免收网络服务费三年。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到苏州新区建立研发中心、工程中心、中试基地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苏州新区从每年的科技发展基金中拿出专项费用给予支持。所创办的研发、工程中心或高科技企业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政策。

第十六条 设立苏州新区人才发展基金,用以资助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者及人才引进单位实行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在新区内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程中工作业绩突出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等条件的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外省市来苏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科技创新的科技人员和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经营管理者,给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苏州市户口指标,其户粮关系准予迁入,免交城市建设费;优先安排其子女就读区内重点学校。

第十九条 凡携带科技成果或重大课题来苏州新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的科技人员和留学人员购买自用住房,按成本价八折出售;租用苏州新区自有房产作为自用住房,三年内按市场价格的五折优惠。

第二十条 凡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财政补贴的企业,所减免、补贴的资金,60%须列入企业资本公积金,40%专项用于研究、开发。

第二十一条 凡在新区租、购用房、土地享受减免、折扣的,中途改变所租、购用房、土地用途或转租的,须全额补充所免金额。

第二十二条 原为事业法人的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法人并在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可享受本意见中所及相关政策。外资企业合资或独资建立的工程或技术研发中心、软件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外,也可享受本意见中所及政策。

苏州沧浪创业园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一、技术含量与附加值高,在沧浪区新办的科技型企业,经申请均 可入园注册。

二、入园企业的注册登记,经营销售和缴纳税金等,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的政策规定。

三、入园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沧浪区区域经济发展基金(筹)提供的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和创业资助等政策。

四、入园企业按当年实际入库税金享受沧浪区地方财政所得部份的政府奖励。

1、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高的企业享受当年100%政府奖励,第二年80%政府奖励,第三年50%政府奖励。

2、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较高的企业年入库税金在5万元以上可享受当年80%政府奖励,第二年65%政府奖励,第三年40%政府奖励。

3、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企业,可享受当年50%政府奖励,第二年40%政府奖励,第三年25%政府奖励。

4、每年由苏州沧浪创业园,视入园企业纳税情况,政府奖励评议分配而定,通过区财政渠道返还。

五、入园企业纳税大户,可安排沧浪区省级实验小学,省、市级示范幼儿园的入学名额,并可减免捐资助学费。

六、企业提交入园申请,签定租房合同后,由苏州沧浪创业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法律咨询服务,档案管理,人事代理,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等服务性工作。

七、入园企业可免费享受通过苏州沧浪创业园专设的局域网进入英特网,租用期内免收网络服务费。

无锡太湖新城科教产业园入园创业优惠政策

无锡太湖新城科教产业园是一个以发展软件和服务外包、动漫制作、工业设计、高端研发、教育培训等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孵化区,园区一贯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对入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一是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二是毕业生新办的企业根据不同的行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到两年。三是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日期是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是园区为入园创业的大学生提供不少于人均1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费用第一年全免,第二、第三年减半收取;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一定的办公设施,每个企业不少于二台电脑。五是为大学生创业设立了创业投资基金。

近年来,已相继有12家大学生创业企业在该园区落户,其中数字城市、中竞体育、麦梯创意等一批企业脱颖而出,园区多家高新企业已成为学生的实习基地,多名企业负责人被高校聘为客座教授。2008年,园区与江南大学合作承办了第五届江苏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并被团省委与省学联联合授予“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称号。

无锡市财政局鼓励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针对当前的就业形势,市财政局积极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内容包括:一是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二是凡参加创业培训的,其创业项目经过无锡市创业指导专家咨询组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取消反担保措施,直接由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办理小额贷款。

广州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交有关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6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交或按最低标准交纳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特别是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16项。两类相加,共42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凭毕业证享受本通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江苏省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实施六项扶持政策

(一)大力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

1.将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

2.充分发挥省级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推进全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健康开展。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

对在当地公共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将发放的小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三)财政据实贴息。

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

(四)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五)提供创业孵化基地。

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资源,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论证等“一条龙”服务。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六)优先安排创业项目和享受培训补贴。

对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农业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省农林厅、省科技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福建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福建省建立1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扶持10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1000名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同时还将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按照规定,福建省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并由省级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左右给予全额贴息。同时依托团省委,设立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为需要担保的异地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担保服务。

上海市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1、大学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上海地区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无偿贷款担保及部分税费减免四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户登记注册费、个体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此外,如果成立非正规企业,只需到所在区县街道进行登记,即可免税3年。

■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担保额度最高可为7万元,并享受贷款贴息。

■上海市设立了专门针对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创业教育培训中心,免费为大学生提供项目风险评估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

2、成立大学生创业“天使基金”:

“天使基金”将根据学生的申报计划,严格评估学生创业项目,然后确定实际支持金额。这笔资金将以股权形式投入到学生企业中,获利部分将成为创业者的利润,而一旦创业失败也无需学生还款。在创业之前,专门机构还将对学生科技创业者进行创业培训,使其迅速拥有管理者的素质,相关部门还为大学生免费提供代理工商注册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服务。

3为降低创业门槛,上海工商部门近日推出大学生创业“零首付”新政策,规定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创业,首期缴付注册资本从3万元降为“零”,创业后两年内分期缴纳。并且,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收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费

青岛市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青岛拨款一千万元,设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放宽到二十万元。

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青岛加大“三支一扶”工作力度,拨款五百万元,选拔七百名大学生到农村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对优秀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可由现在的三年服务期延长到六年。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市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一名大学生的目标。 此外,青岛建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和支持驻青高校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并将拨专款采取补贴的方式,逐步构建市、区(市)、高校多位一体的创业孵化体系。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鼓励和吸引高校毕业生来高新区(滨江)创新创业,加快创新型和谐示范区建设,设立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

一 、资金来源

区财政每年从产业扶持资金中安排“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来我区创业。

二、对象及条件

1、申请人须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2、申请人在毕业两年内以本人名义在高新区(滨江)创办企业,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3、申请人创办的企业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或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4、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三、扶持政策

(一)项目资助

1、申请人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2、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3、项目无偿资助分为四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4、项目无偿资助用于购置经营设备费用;生产经营场所租金、管理费、水、电、通讯费等;其他项目实施相关费用。

(二)房租补贴

给予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50平方米以内房租全额补贴。

符合科技型初创企业备案条件的,给予补贴标准为100平方米以内(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租用面积计),设立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在江南设立的初创企业,第一年给予全额补贴),第二年0.5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

(三)对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三年内对区贡献的25%给予资助。

(四)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收费给予补贴。

(五)区人才开发中心为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两年的免费人事代理。

三、受理程序及审批

1、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设立后,及时到区人事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由毕业院校出具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的证明;(2)企业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4)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2、项目资助每半年组织1次,由区人事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助标准后,拟文划拨。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2)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4)相关支出合同和凭证。

3、房租补贴、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收费补贴每年组织1次,由区人事局受理审定后,会同财政局拟文划拨。申请者须提供经营场所房租合同及有关票据。

4、受资助企业接文后,携统一收款收据到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5、创业资助资金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监督与管理

1、区人事局、财政局负责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2、创业资金拨付当年年底,申请人应向区人事局、财政局递交项目运行情况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项目完成后,申请人应填写《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总结表》,提交创业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浙江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1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都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收费。

2 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自愿到欠发达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展期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具体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3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当地农村经济组织、企业工作,或承包当地的农业经济、科技项目,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创办农业产业示范园和农村经济专业生产合作社,或合作创办其他企业以及自主创业等,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给予政策或其他方面的支持。

4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都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要提供保障,消除灵活就业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5 大学生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学校将为其保留1到3年的学籍。

黑龙江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1、对于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的,给予自开办之日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

2、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行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的给予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毕业生新办从事公益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

4、毕业生到边远或者贫困地区新办企业,可以在自创办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三年的企业所得税

5、提倡和鼓励毕业生采取灵活方式和多种形式就业,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用于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的形式就业人员签定的合同,用人单位要放宽有关的规定,对本企业提供老物的灵活就业人员签定就业合同,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处理方面切实维护其基本的权益。

武汉市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为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工商部门1年内免收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科技、人事部门给予适当扶持。

湖南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对自愿到湘西地区及县级(含县级)以下基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展期不贴息。

江西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的,可以根据人数和经营规模扩大贷款规模;对从事属于国家支持发展的服务业、餐饮业和商贸业项目,可享受财政贴息50%。参加创业培训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河南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河南省规定: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只要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就可免交相关费用。如果在创业之前想参加技术培训,到劳动部门登记注册后,就可在劳动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免费培训。

郑州市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自愿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对持有失业登记证明的城镇失业人员,及自愿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内蒙古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为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自主创业,内蒙古规定旗、县以上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免费为其提供人事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期限为2年。在代理期间,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复转军人可参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而且代理年限还可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重庆市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重庆市设立1亿元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基金,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与此同时,针对大学生的贷款最高额度,从最初的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优的大学生,贷款额度可放宽到8万元;大学生合伙经营小企业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人均5万元规模申请贷款,但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此外,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5万元以内、期限1年的,结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续贷1年,第2年的续贷期仍可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无锡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提高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提升发展水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各类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发展方向的要求,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绩效评估,完善公共服务,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督促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发展和改革、科技、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环境保护、工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工作。第五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在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下,自主创新发展。第二章 创业引导与成长推进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建立和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创业的政策体系,按照规定为中小企业在用地、人才、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等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闲置厂房等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人才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创业引导扶持资金,扶持创办中小企业。

创办中小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一次性开业补贴、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及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培训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采取定向培训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培养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第十一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和人才来本市自主创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中小企业引进、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推动中小企业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全面提高企业战略规划、生产组织、技术开发、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基础管理水平。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管理咨询机构和管理咨询志愿者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活动,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第十三条 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

中小企业实现上市融资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券或者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融资。

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私募股权进行融资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五条 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以创新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资金支持。第三章 创新推动与改造升级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改造升级。第十七条 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创新。

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技术创新等规定的,可以向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金资助和奖励。

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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