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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任命,实际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超过6个月 财通证券一员工收警示函

频道:网络知识日期:浏览:1228

  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沈红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沈红霞:

  经查,你在担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吴兴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之前,未经公司任命,实际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超过6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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