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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犯隐私权怎么办?该通过什么方式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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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这样一款软件:能够查阅所有的中国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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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看一些法律案例及分析,有什么软件

好像还没有主要做法律案件分析的软件的吧,有一个东方法律宝典,不知道你用过没。

开庭通知书如何送达犯罪嫌疑人的

首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请注意,这里的第一款所属项规定都是针对人民法院的“规定动作”: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何谓“应当”?就是强制性规定,就是必须按照这样做,没有其他选择。

其次,看看法释〔1998〕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三)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本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般要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再次,如果觉得中文语义不详或者不好把握,可参考英文怎么规定:

根据《东方法律宝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英文版)》

“Article 151 After a People s Court has decided to open a court session, it shall proceed with the following work:

(1) to determine the members of the collegial panel;

(2) to deliver to the defendant a copy of the bill of prosecution of the People s Procuratorate no later than ten days before the opening of the court session. If the defendant has not appointed a defender, he shall be informed that he may appoint a defender or, when necessary, designate a lawyerthat is obligated to provide legal aid to serve as a defender for him;

(3) to notify the People s Procuratorate of the time and place of the court session three days before the opening of the session;

(4) to summon the parties and notify the defenders, agents ad litem, witnesses, expert witnesses and interpreters, and deliver the summons and notices no later than three days before the opening of the court session; and

(5) to announce, three days before the opening of the session,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case to be heard in public, the name of the defendant and the time and place of the court session.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above-mentioned proceedings shall be entered in the written record, which shall be signed by the judges and the court clerk.”

“shall”也是应该、必须的意思,“no later than”是至少、不晚于的意思,即至少在开庭前三日。

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开庭之日定好后,必须将开庭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至迟的含义就是:“最迟、最晚”的意思。那么没有按照规定做好上述规定动作,就不能确定开庭日期。贵阳小河区法院涉黑案件第二季审理日期如果真定在6月8日,那么按照上述规定,所有相关庭传票和通知书必须在8日三天以前即8日凌晨72小时以前送达到位,这个时间必须是在4日的24时以前即5日的零时以前。也就是说,该案开庭传票和通知书最后一个时间只要签收落款时间在6月4日23点59分59秒以前(含23点59分59秒),6月8日开庭就符合法律程序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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