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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侵害 幼儿园预防性防侵害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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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幼儿园预防性防侵害安全教育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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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孩子遭受性侵害,家长该怎么做?

预防孩子遭遇性侵,要先做到这几点:

1)培养孩子的性别意识

在预防孩子遭遇性侵前,家长首先应该做的,就是让孩子具有清晰的性别意识。

从小让孩子知道男生和女生之间的差异,才能让孩子学会与异性保持适当距离。

另外,异性大人和孩子之间,也最好多加注意。大部分性侵案件,就发生在强势的大人和弱势的孩子之间。

但这并不代表同性大人就能完全放心,对于一些有特殊癖好的成年人,家长们也应该预防。

如今对同性小孩子下毒手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所以方家长不应该避讳谈及性别问题,最好告诉孩子如何与异性保持距离,如何在同性面前保护自己。

2)向孩子普及相关的性知识

培养孩子基本的性别意识后,家长们可以通过教导孩子认识一些自己身体的部位,以及区分和异性的身体差异。

一来可以加深孩子认知中的性别意识,二来可以让孩子了解自己的身体,学会保护自己。

此外,家长们还应该向孩子普及自我保护的措施,比如身体哪些部位不可以让别人碰或看,以及异性身体的哪些部位自己不可以触碰等。

家长不要谈“性”色变,让孩子具备一定性知识,有利于对坏人保持相关警觉。

3)教授孩子一些防御方法

最后,家长还应该教孩子一些防御自己被伤害的方法。

比如上学放学的路上不可以走偏僻小路,当有人尾随自己时要走向人群求助等。

培养孩子的警惕性,在面对危险时能提前做好预防和心理准备,不至于因惊慌乱了阵脚。

坏人一般也是挑弱势人群下手的,若孩子有自保的能力,大部分都会选择放弃。

同时,父母还要让孩子学习一些防身术,尽管孩子体型、力量可能都不如对方强,但也可以练习一些技巧性、灵活的防身术自保。

日常的预防和近身防护,能让孩子一定程度上避免被坏人伤害。

另外,家长还要教孩子注意人少偏僻的地方,细节预防很重要。

在平日的安全教育中,父母可以适当跟孩子科普一些案例,具体化的情节更容易给人以启发。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长辈的掌上珠,一个家庭的未来和希望所在。

让孩子远离伤害不仅仅靠运气,更重要的是家庭的早期教育要及时到位,配合社会制度的完善和监督。

如果孩子不幸受到伤害,家长也要及时报警,将坏人绳之于法,没什么难堪的。

密切关注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变化也很关键,出现心理问题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情况,要及时寻求心理医生的介入。

家人要在孩子身边给予她支持和安慰,不要让阴影跟随一生。

如何预防性侵害

备课格式: 学习主题 课标陈述 1、了解什么是性侵害,性侵害都有哪些形式? 2、什么时间和哪些场所最容易遭受性侵害? 3、如何防范性侵害? 学情分析 学生耳熟能详的例子,能帮助学生很快的进入角色,完成教学目标的表达。据相关数据表明,每一起性侵害案件背后会有6 起隐案。那么,女性怎么保护自己不被性侵害呢?我们总结出这么几条:第一条:背心短裤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触摸。第二条:向黄色书刊坚决说“不”。第三条:心里的委屈要告诉家人,不要独自一个人出门。第四条:斗智斗勇相结合。第五条:被犯罪分子侵犯后,要保存证据去报案。 学习目标 1.教学重点:了解什么是性侵害,性侵害都有哪些形式? 2.教学难点:如何防范性侵害? 评价设计 小组激励制 教具学具 多媒体 学习活动设计 一、校园性侵害主要的形式 1、暴力式侵害:即直接采取暴力手段,侵害女学生。 2、流氓滋扰式侵害:即语言调戏,推、拉、摸、撞,做下流动作等。 3、胁迫式侵害:即利用受害人有求于己或抓住受害人的个人隐私进行要挟、胁迫,使女生就范。 4、社交性强奸:即受害人的相识者,利用或创造机会把正常的社交引向性犯罪,受害人往往出于各种顾虑不敢揭发。 二、容易受到性侵害的女生 长相漂亮,打扮入时者; 文静懦弱,胆小怕事者; 作风轻浮,有性过错者; 身处险境,孤立无援者; 体质衰弱,无力自卫者; 怀有隐私,易被要挟者; 不加选择,乱交朋友者; 贪图钱财,追求享受者; 意志薄弱,难拒诱惑者; 精神空虚,无视法纪者。 三、预防性侵害 (一)女生宿舍的预防 1、经常检查宿舍门窗,如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2、就寝前,要关好门窗,天热也不例外,防止犯罪分子趁熟睡时作案。 3、夜间上厕所时,如走廊、厕所公共照明灯具已坏,应带上手电筒; 返回时,应记住关好门。 4、夜间如有男性敲门问讯,应保持高度警惕。 5、放寒暑假不回家的女生,应三人以上集中居住。 (二)女生夜间行走的预防 1、保持警惕,最好结伴而行,不走偏僻、阴暗的小路。 2、陌生男人问路,不要带路;向陌生男人问路,不要让他带路。 3、不穿过份暴露的衣服,防止产生性诱惑。 4、不搭乘陌生人的车辆,防止落入坏人圈套。 5、遇到不怀好意的男人挑逗,要厉声责斥 6、碰上坏人要高声呼救、反抗或周旋拖延,等待救援。 (三)社交性强奸的预防 1、不轻易相信新结识的异性朋友。 2、控制好行为,不要在交往中表现轻浮。 3、控制约会的地点和环境。 4、不过量饮酒。 5、不接受比较贵重的馈赠。 6、对过份的举动要坚决表明自己的反对态度。 (四)摆脱异性纠缠 1、态度明确,让对方打消念头,切不可态度暖昧,模棱两可。 2、遵守恋爱道德,讲究文明礼貌。拒绝时要尊重对方人格,不可嘲笑挖苦, 更不能揭露对方隐私。如自己有责任,应主动承担责任,表示歉意。 3、要正常相处,但要节制往来。 4、遇到困难,要依靠组织。如自己向对方做了工作之后,效果不大,仍制止 不了对方的纠缠,或发现对方可能报复自己,要及时向老师报告,依靠组织妥善处理,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遭遇性侵害 1、保持镇静,临危不惧。镇静既可有使自己临阵而不乱,又可对罪犯起到震 慑作用。 2、要坚强,要有信心。与犯罪分子软磨硬泡,拖延时间,顽强抵抗。 3、选择适当机会和方式逃离。 4、创造机会,乘其不备,利用日常用具如发卡鞋跟等攻击案犯的要害部位 5、记住犯罪分子特征,及时报案。万一受害,要记住案犯特征尽量在其身 作业设计 什么是性侵害,性侵害都有哪些形式?

如何预防校园暴力和性侵犯事件的发生?

“12·20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女生被割喉事件”最近引发广泛关注,据多方面消息显示,2016年12月20日晚上,广东省广州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发生一起杀人事件,据传一名女学生在跑步期间(一说是压腿时)被一名男子作出攻击,并遭后者割喉,不治身亡。目前,警方正在加紧调查中。

另一则新闻是“班主任组织饭局摸女生,8名女同学惨遭咸猪手”,毕业前夕,已婚有孩子的班主任突然组织聚餐,没想到当晚参与聚餐的9名女生中有8人遭到不同程度的“咸猪手”袭击,后有同学报警,目前警方及涉事高校回应,此事介入调查。

长期以来,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富裕,部分人道德意识的下滑,校园暴力和性侵犯事件屡屡发生。也随之受到政府、社会、学校的高度重视。

那么,学校应当如何预防校园暴力和性侵犯事件的发生?

一、切实加强领导,保障师生安全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学校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安全。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完善制度,细化责任,成立应对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工作机构,落实具体工作部门,组成相应的抢险救援工作队,防范和应对校园突发事件。要加大防范力度,超前部署,超前工作,根据学校、学生工作的特点以及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编制校园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适时开展预防、疏导、化解工作,有针对性地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全力保障教师和学生安全。一旦发生校园突发事件,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对和处臵工作。同时,要向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报警、求援,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全面部署,认真检查,注重实效。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开展发放安全教育手册、安全教育课、交通安全常识进课堂、宣传普及常用急救知识、组织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增强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教师和学生掌握更多的安全常识和急救常识,提高应对安全事件和紧急情况的能力,让教师和学生远离事故、远离灾难。

三、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排除隐患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要组成工作队伍深入到小学、中学、大专以上院校,督促学校加强安全管理,排查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各级各类学校要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深入到分校、年级和班级,做教师的工作,做学生的工作,注意掌握教师、学生的思想动态,注意排查、化解矛盾和纠纷等不安定因素,稳定教师、学生情绪,避免因为小的摩擦、纠纷和矛盾引发大的事端。要坚持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重点检查教师办公室、学生教室、食堂、寝室、卫生间等场所的安全情况,以及楼梯台阶、楼梯扶手、门窗玻璃、雨水井、下水井等部位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杜绝安全事件。

四、加强法制教育,防范暴力事件

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理想前途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组织辅导员教师、班主任教师开展谈心和家访活动,加强与学生的思想沟通和心理交流,及时调整学生的不安定情绪,注意排查和消除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防止小事情酿成大事端,引发突发性事件。尤其是大专以上院校要做好贫困学生帮扶工作,帮助这些学生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同时,对那些“问题”学生要多关怀,多沟通,加引导,帮助他们消除自卑心理,克服心理上、性格上的障碍和问题,减轻心理压力,增强心理承受能力,正确面对人生、面对现实、面对社会。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周边网吧的治理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学校安全、抢劫学生钱物、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如何防范校园性侵犯事件的发生?

一、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

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早已列入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大纲。教育部于2007年3月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要求,小学4-6年级要了解应对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初中年级要学会应对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高中年级要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教育部于2008年12月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规定,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要知道“我从哪里来”的有关知识;三四年级学生要了解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五六年级学生要知道青春期生长发育特点、男女少年在青春发育期的差异、女生月经初潮及意义、男生首次遗精及意义、青春期的个人卫生知识等;初中阶段要学会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高中阶段要了解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婚前性行为,了解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和方法等。上述两个《纲要》明确提出了各个年龄阶段性教育的目标及内容,为中小学校进行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供了指导依据。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其次,学校要让未成年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次,学校还应当向未成年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二、严把教师的入口关,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对学生而言,来自教师的侵害行为往往让其防不胜防。当教师将犯罪的双手伸向自己的学生之时,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教师行业准入制度。富有爱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心理是从教者的必备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教育行政部分不得授予其教师资格,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当严把品德关、心理关,仔细审查应聘者的档案,不得录用因故意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担任教职工。必要时,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对心理异常者要慎重录用。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应依法予以解聘。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因此,除了新任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制教育之外,学校还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定期对教师开展法制讲座,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重点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

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法犯罪是思想腐化、道德败坏的产物。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从教者应当有崇高的理想和追求。现实中,一小部分教师经受不住一些负面东西的诱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做出了违背师德的行为,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鉴于此,学校应当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强化师德建设,经常性地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现实中,发生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学校,往往也是管理松散、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学校。与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的行为受到所在单位较多的管束不同,教师在平时的上班时间内,除了上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时规定之外,其他时间多由教师个体自主安排工作事项,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在上班时间干着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私活也并不罕见。从聘用关系上看,上班期间应当是受聘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时间,受聘者在这一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否则即构成了对聘用关系的违背。为保证上班时间的劳动效率,用人单位有权对受聘者的劳动

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受聘者不得对此予以拒绝和排斥。对于学校而言,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效率,学校有权也应当对教师在上班期间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约束,以防止个别教师失职甚至“出轨”。

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学校应当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比如规定,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其他主管教师,等等。学校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定期向学生、学生的家长乃至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及师德情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强化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四、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学校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一)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

以往,个别学校发生了教师性侵害学生事件之后,出于各种考虑(如怕影响学校名誉、影响学校参评先进等),学校领导往往不情愿、不积极立即上报案情,而是极力瞒报、缓报,或者消极等待、听之任之,认为是否报案应由受害学生的家长自行决定,与学校无关。个别学校领导甚至越俎代庖,力促受害学生的家长与施暴教师进行“私了”,意图将案件“内部消化”。 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须知,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侵犯已构成违法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追诉,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瞒报、缓报之举,是对施暴者的袒护和纵容,更是对受害者的冷漠和伤害,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让施暴者在违法犯罪的泥塘中越陷越深,从而让受害学生遭到更大的伤害或导致其他学生受到新的伤害。在对待、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问题上,学校应当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臵。有鉴于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中明确指出,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

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学校还应当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鉴于性侵害案件的敏感性,学校知情人员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学校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

一、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严惩不贷。

二、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教师资格制度,造成被录用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对学生进行性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学校每个教职工对学生人身安全都负有保护责任。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丧失了作为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

关于预防性侵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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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预防性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