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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股东要承担公司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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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要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管为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在公司运营中会知悉公司的重要商业信息,如果在没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与公司构成竞争,可能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违背公司董事、高管应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属于禁止性的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7日,被告龙某兰与原告机床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中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但对于龙某兰的工作职务,合同中并未明确载明。2009年12月12日,机床公司聘任龙某兰担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

2011年12月26日,龙某兰母亲的注册成立了机械贸易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与机床公司基本相同。该公司的另一股东为吴某深,其子为吴某俊,龙某兰与吴某俊于201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

公司成立后,龙某兰在机床公司的办公室电脑中备有机械贸易公司出口贸易相关的材料,在多份材料中显示,机械贸易公司的联系人即为龙某兰,联系电话即为龙某兰的个人电话。

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股东要承担公司法律责任吗)

经查证属实,在2011年12月28日至 2013年6月24日机械贸易公司从该账户累计向龙某兰个人账号汇款120万元。另查明,2012年度机械贸易公司外贸销售额228838美元,2013年度外贸销售额为921584美元。

2012年8月31日,龙某兰在中国香港注册登记了某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董事,该公司经营期间,从国外获取订单后,采用中转贸易的形式,从2013年4月3日开始与机床公司发生过多笔机床订购商业往来,订单的贸易总额为424263.90美元。在上述中转贸易订单往来中,可以确认香港贸易公司在向机床公司订购机床产品时,与其公司向机床产品的实际买家的报价存在价格差异。经核算,订单报价差价合计为38319.49美元。

展开全文

机床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请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同业竞争损害机床公司利益行为;被告连带赔偿机床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或将所得的收入支付给机床公司)。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机械贸易公司的股东均与龙某兰具有极亲密的人身关系,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通过注册后,该公司短期内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向龙某兰个人账户汇入与注册资本相当的金额,可以认定该公司的注册资金实际系由龙某兰控制。

且通过该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及龙某兰办公电脑提取的资料,可以显示机械贸易公司的注册地址就是其丈夫吴某俊的房屋,还有多份资料中显示的该公司联系地址为龙某兰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即为龙某兰的个人电话。且龙某兰在担任机床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机械贸易公司联系客户,联系发货,及确认货款的支付等。而该公司的银行账号在经营期间,与龙某兰的个人银行账号的资金往来也很频繁。

2013年8月31日,龙某兰在中国香港注册登记了香港贸易公司,后注册成立的公司与机械贸易公司的名称关键字基本一致。

综上,可以认定龙某兰系机械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龙某兰作为机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均属于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机械贸易公司虽为独立的法人,但该法人的成立即为了谋取机床公司的商业机会,进而侵害机床公司的利益,故应与龙某兰对机床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龙某兰注册成立香港贸易公司系违反竞业禁止的自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龙某兰凭借其掌握机床公司的外贸经营资源,并具有利用该营业资源的主观故意。以香港贸易公司名义对外承接机床销售的订单,承接订单后再以香港贸易公司名义与机床公司签订订单,谋取订单差价,以达到攫取不当收益的目的。该行为可以认定为龙某兰作为机床公司的高管人员,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自营与机床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进而损害了机床公司的商业利益。

根据已经查实的香港贸易公司在与机床公司订单中的报价差价总计38319.49美元,及机械贸易公司2012年外贸营业额228838美元、2013年的外贸营业额921584美元,和机床公司诉称的机床外贸利润率及龙某兰自述的利润率,以及判决作出之日的美元汇率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即龙某兰应赔偿机床公司各项损失90万元,而机床公司超出该部分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龙某兰、机械贸易公司立即停止同业竞争损害机床公司利益行为;龙某兰、机械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机床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

案例评析

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股东要承担公司法律责任吗)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龙某兰利用任职机床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注册成立了香港贸易公司,并实际控制了机械贸易公司,龙某兰自营同类竞争业务,并谋取了机床公司的商业机会,给机床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 ,法院判决龙某兰和机械贸易公司应立即停止同业竞争损害机床公司利益的行为,并酌情判决二被告赔偿机床公司的经济损失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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