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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预防 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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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执行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可见,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也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

如何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一个整体,密切联系,不可分割。任何犯罪行为都侵犯了法益,都预示着犯罪人有再次犯罪的现实可能性;同时表明我国还存在各种诱发犯罪的原因以及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已经犯罪的人再次犯罪,是保护法益最实

际、最紧迫的任务;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警告、教育社会上其他人不犯罪和抵制他人犯罪,则是防患未然,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要求。因此,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从事实上看,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都具有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和对社会上其他人的一般预防两方面的目的。特殊预防的实现,有利于一般预防的实现;同样,一般预防的实现,也有助于特殊预防的实现。

当然,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统一,并不排除在某种情况下对某一方面有所侧重。在我国,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应是同时出现的,两者之间存在相互结合、相辅相成的关系。但这只是从国家追求刑罚结果的总体意义而言,并不排除在立法上与执法上分别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某一方面有所侧重。在刑事立法上,侧重一般预防;在量刑与刑罚执行上,侧重特殊预防。刑罚执行时侧重特殊预防是理所当然的,不仅如此,在量刑上也应主要考虑特殊预防。因为如果在量刑时过于重视一般预防的效果,就必然使犯罪人成为实现一般预防目的的工具,必然造成刑罚与犯罪的危害程度不相适应,从而伤害报应的正义性。例如,行为人实施了一种具有蔓延危险(他人可能效仿)的犯罪,但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都比较轻微,本应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果着眼于一般预防的需要,就会对行为人判处过于严厉的刑罚,使其成为一般预防的牺牲品。正因为如此,新旧刑法对量刑原则的规定,都没有要求法官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需要指出的是,所谓量刑时不应过于重视一般预防的需要,是指量刑时不能出于一般预防的考虑而使刑罚超出犯罪的危害程度与人身危险程度,只能在罪刑相适应的范围内考虑‘般预防的需要。还应脱明的是,在量刑时不应过于重视一般预防,不等于量刑没有一般预防的效果。‘一方面,刑法所指向的是一般入与一般事件,

因而刑罚的制定所重视的是一般预防,量刑以法定刑为依据,当然也就具有了一般预防的效果。另一方面,“只要基于正义与衡平的理念以及公正报应的原则,依据行为的程度与行为人的罪责,定出报应刑罚,促成社会大众在法律情感上的共鸣,增强一般民众的法意识。在此情况之下,即能以此公正的报应刑罚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构想,如此,则报应刑罚即能与一般预防相调和。”准确地说,判处与罪行轻重、人身危险程度相适应的刑罚,就是正义所要求的正当刑罚,就具有威慑预防与规范预防的效果。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区别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因预防对象不同而作的区分,但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同时,二者的方式和实现途径也是基本相同的,即都有赖于各种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既要考虑特殊预防,又要考虑一般预防,二者不可偏废。如果舍弃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使刑罚的目的难以实现。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对其中一个方面予以侧重:

(1)因刑事活动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在刑事立法上侧重一般预防,因为此时的刑罚是静态的、一般的,它是向全社会昭示犯罪的刑罚后果,而不是针对具体犯罪和具体的犯罪人,因此,刑罚主要是为了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在刑罚执行时应侧重特殊预防,因为刑罚执行的对象是具体的犯罪人,行刑的目的是就是要将受刑者改造为守法公民,使之不再犯罪。在刑事审判中,则应当两个预防并重;

(2)因犯罪人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对累犯、惯犯等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应侧重于特殊预防;对初犯、偶犯等再犯可能性不大的犯罪人,侧重于一般预防;

(3)因犯罪种类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对特殊、罕见的犯罪适用刑罚,要侧重于特殊预防;对常见多发性犯罪,则应侧重于一般预防;

(4)在社会治安形势稳定、犯罪率较低的时期,要侧重于特殊预防;在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较高的时期,则应侧重于一般预防。

什么是预防,什么是特殊预防?

你是否指刑法中的概念??

如果是,预防包括一般预防,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的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犯罪

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1两者的对立表现在

特殊预防针对的是具体的犯罪分子。而一般预防针对的是社会上不特定的人

由于两者预防对象不同导致两者处于矛盾的对立状态

2两者的统一表现在

(1)目的一致,都是为了预防犯罪

(2)两者的方式和实现途径基本相同,都有赖于刑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在制定.实行刑法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又要考虑一般预防,两者不可偏废

3两者的侧重

(1)在刑事立法上侧重一般预防,在刑罚执行中侧重特殊预防,而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两者并用

(2)对于累犯.惯犯等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应当侧重特殊预防。对于偶犯.初犯等在犯可能性不大的犯罪分子应当侧重一般预防

(3)对常见.多发性犯罪应当侧重一般预防。对稀有犯罪应当侧重特殊预防

刑法中特殊预防指什么

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在我国,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实现的:1、改造。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刑种,除了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外,其他大多数的刑罚执行都是采取强制劳动的方法。通过强制罪犯从事生产劳动,促使他们改掉好逸恶劳的恶习,逐步养成劳动的习惯。同时,在对他们进行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还向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生产技术教育。通过教育使他们不仅学到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重返社会以后具有自谋生活的能力,而且思想上也有所悔悟。经过相当长时期的教育和改造,多数犯罪分子能够认识到犯罪是可耻的,自己的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危害,受到刑罚处罚是罪有应得,因而内心受到自我谴责,下定决心弃旧图新、重新做人,不再以身试法,从而可以预防其再次犯罪。少数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罪行虽然认识不足甚至没有认识,但他们感受到刑罚的威力,体验到服刑的痛苦,由于害怕受刑之苦而不敢再次犯罪。对于这种人,从其思想改造的程度上看是不够的,但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来看却已达到。2、剥夺犯罪条件。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将犯罪人关押在特定的场所,使其与社会隔离,这就在一定时期内剥夺了其再犯罪的条件。此外,对犯罪人适用财产刑,可以剥夺其再犯罪的物质条件;对犯罪人剥夺政治权利则可以消除犯罪人利用某种权利实施犯罪的可能性。3、剥夺生命。对于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将他们从社会上加以淘汰,使其完全失去再犯罪的可能,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特殊预防。它不是通过改造,而是通过剥夺生命使其不可能再犯罪。但这不是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改造犯罪分子成为新人,才是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三、一般预防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人,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这些成员包括:1、危险分子,即具有多次违法犯罪的历史,有犯罪危险的人;2、不稳定分子,即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免疫力较低,容易受犯罪诱惑或容易被犯罪人教唆、拉拢,具有犯罪倾向的人;3、刑事被害人,即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可能对犯罪人或者其亲属实施报复的人;4、其他社会成员,即除上述三种人以外的广大公民。一般预防贯穿于刑罚的创制、裁量和执行的全过程。立法者通过创制刑法确定法定刑,这就向人们提供了一个具体犯罪与刑罚的对价表。意欲犯罪者对罪刑之间的对应关系有所了解以后,就会因为考虑到犯罪的代价过于昂贵而打消犯罪的念头。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将犯罪与刑罚紧密联系起来,不仅直接地惩罚了犯罪分子,预防其重新犯罪,而且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也起到了警戒和抑制作用,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自投法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没有改造好的刑满释放分子、逃跑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等遇有适当的时机就可能进行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人民法院通过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用具体实际的案例说明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并警告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法不可违,罪不可犯,在我们的国家里谁犯了罪都脱逃不了刑罚惩罚。这就是用刑罚的威力震慑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他们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重蹈犯罪分子的覆辙,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上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一个整体,密切联系,不可分割。任何犯罪行为都侵犯了合法权益,都预示着犯罪人有再次犯罪的现实可能性。同时表明我国还存在各种诱发犯罪的原因以及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已经犯罪的人再次犯罪,是保护合法权益最实际、最紧迫的任务;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警告、教育社会上其他人不犯罪和抵制其他人犯罪,则是防患于未然,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要求。因此,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从事实上看,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都具有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和对社会上其他人的一般预防两方面的目的。特殊预防的实现,有利于一般预防的实现;同样,一般预防的实现,也有助于特殊预防的实现。四、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对其中一个方面予以侧重:(1)因刑事活动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在刑事立法上侧重一般预防,因为此时的刑罚是静态的、一般的,它是向全社会昭示犯罪的刑罚后果,而不是针对具体犯罪和具体犯罪的人,因此,刑罚主要是为了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在刑罚执行时应侧重特殊预防,因为刑罚执行的对象是具体的犯罪人,行刑的目的就是要将受刑者改选为守法公民,使之不再犯罪。在刑事审判中,则应当两个预防并重。(2)因犯罪人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对累犯、惯犯等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应侧重于特殊预防;对初犯、偶犯等再犯可能性不大的犯罪人,侧重于一般预防。(3)因犯罪种类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对特殊、罕见的犯罪适用刑罚,要侧重于特殊预防;对常见多发性犯罪,则应侧重于一般预防。(4)在社会治安形势稳定、犯罪率较低的时期,要侧重于特殊预防;在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较高的时期,则应侧重于一般预防。

预防犯罪中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具体是啥意思?举例?

特殊预防,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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