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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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 2、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有:
1、当事人终止履行合同义务;
2、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3、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的从权利同时予以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拓展资料: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3.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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