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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 外国法律中对婚生子女的否认请求均规定有时效限制

频道:法律知识 日期: 浏览: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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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英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不是成文法,以判例法为主。所谓成文法,不是指以文字的形式表现,而是以“编、章、条、款、项、目”的形式出现的法律,比如我国法律就是成文法。所谓判例法,是指法官所审理的案件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法官在往后审理同类案件时必须依照以往案例中所依据的法理做出判决。英国的法律以判例法为主,就是这种情况,即法官可以依据自己的良心和正义感"造法"。此外,英国的法律中,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像我国这种成文法系国家。我国的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我国其他部门法产生的依据。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4、各国国内的涉外民商事法律规范,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在概述有关国际私法范围的理论和现状的基础上,通过与国际经济法范围的比较和对国际私法性质的界定,指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不应包含在国际私法的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何查阅外国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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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最终作用:

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

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关于国外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继承

第五章 物权

第六章 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继承

第五章 物权

第六章 债权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八章 附则

法工委关于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编辑本段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编辑本段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编辑本段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编辑本段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编辑本段第五章 物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编辑本段第六章 债权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编辑本段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1]

编辑本段法工委关于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说来,发生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争议后,需要确定具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旨在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已经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草案共9编、1200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分编审议的方式。物权法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审议,已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侵权责任法草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编的基础上抓紧工作,认真研究了我国和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欧盟、海牙国际私法协会等制定的有关条约性法律文件;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涉港澳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听取意见;并召开了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外交部、商务部以及部分国际私法专家参加的座谈会。经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

起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的思路,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着重解决发生涉外民事争议较多,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要把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吸收到草案中,同时体现国际上通行做法和新的发展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要尽可能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法律委员会于8月17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草案主要问题汇报如下:

一、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

20世纪70年代以来,确定法律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得到广泛采用,适应了国际上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法律适用的实际需要,逐步成为国际上确定跨国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规则。草案充分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应当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二、关于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草案分别在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并适应国际上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草案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同时也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作出了限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三、关于物权的法律适用

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及当事人对物权的取得和行使。草案区分不动产和动产对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对不动产物权,草案采用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动产的种类繁多,交易条件和方式不一,草案规定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动产买卖交付时等动产所在地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草案还对运输中的动产、有价证券和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四、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

目前,全国法院每年共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1万余件,其中最多的是涉外合同案件。草案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这一条规定中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还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性质的合同、不同的履行情形,通过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消费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

五、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明确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有利于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草案针对实践中发生较多的知识产权确权、转让、侵权等三类纠纷,分别规定:“知识产权,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也可以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

六、关于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有些专家和法院的同志建议把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等三部商事法律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纳入到本法中来,制订一部“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考虑到商事领域的法律众多,除这几部法律外,还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度内容不同,监管要求也不同,情况十分复杂,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外国法律,还是在单行法中作出规定为宜。据了解,国外的法律适用法对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也不作规定。因此,草案没有将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有关具体规定纳入本法,但作出衔接性规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草案还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等问题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局势趋于缓和,世界许多国家开始 重新制定或者修改本国国际私法,兴起了一股国际私法 的立法改革浪潮。自从瑞士于1987年颁布《国际私法典》之后,一批国家或地区纷纷颁布了自己的国际私法法规。其中,既有英美法系的英格兰、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波多林各联邦和俄勒冈州等),也有大陆法系的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列支敦士登等国。

关于世界国际私法的立法趋势,最显著的就是集中化趋势 。首先是立法形式上的集中化,如果已过国际私法立法过于零散、凌乱,不系统、不够集中,就必然会降低该法规的质量,影响其效用的发挥。所以集中的立法方式是国际私法立法的必然选择,其中,专篇专章或法典式立法方式均为可取之道,如路易斯安那州的国际私法立法最初便是一部单行法规,后来被并入民法典,结构上仍保持完整 。 其次是立法内容上的集中化。一方面,各国立法均将原有的分散式立法内容经过归纳和修改后汇编在一起,消除原有立法内容上的相互矛盾重叠;另一方面,新法都根据当今世界民商事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国情,对原有立法进行了大量补充。 此外,国际私法立法的结构安排更趋合理,对于法律适用、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安排形成了各有千秋的瑞士模式、意大利模式、罗马尼亚模式三种模式。

世界国际私法的第二个立法趋势是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相互融合。首先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冲突法向成文化迈进,如英国 于1995年颁布了新的《国际私法(杂项规定)法》。而大陆法系国家接受英美法系理论的影响,其中最突出的表现便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已经为近年来几乎所有的欧洲国际私法接受。此外两大法系在属人法上日趋接近及在继承法律适用上的相互融合和在时效法律适用制度上的融合趋势都鲜明的表现出了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

世界国际私法的第三个立法趋势是法律适用上“明确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如果一国国际私法立法机关不能合理的处理其在法律适用上的“明确性”与“灵活性”,就很难依法维护本国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

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和中国国际关系的发发展离不开既适合中国国情又适合中国国际关系发展趋势的相对完善的中国国际私法。而现有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十分零散,也很不完善,已不适应世界发展潮流,也不能满足中国发展的需要。由此结合世界的国际私法立法趋势以及中国的实际国情,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在未来应当会有以下几点发展趋势。

首先,基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方面具有的优势即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有着坚强的理论后盾,我国有条件在不久的将来制定一部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法典 具有体系完整、适用简单、修改方便、公示性强、透明度高等优势, 而在立法模式上采用意大利模式较为妥当,该模式既照顾到了法官判案的程序,又考虑到了立法在形式上上完整性和协调性。 在立法内容上可参考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进行增修和调整。大体上仍然按照总则、分则和附则的框架,但需将冲突规范和程序规范按渐进式进行整合,即总则部分和分则部分均按管辖权—法律使用—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进行规定。

其次, 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应具有中国特色。 国际私法首先是民族的法或国家的法。 具有强烈的国别色彩和深厚的民族底蕴。故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应以解决中国所特有的国际私法问题为中心,注意反映中国国际私法学者的研究成果,并在原则、规定、制度、体例等方面有自己的特色。在对待司法解释问题上,建议对有关国际私法的现有司法解释,将其进行整理、增修、编撰并入典,同时规定其效力的时间范围。

再次,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在法律渊源上不应再局限于冲突法,而应将统一实体私法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使国际私法的渊源不断丰富,不但包括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规范和仲裁规范,而且还包括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此外,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适用范围上,应较多的涉及新兴领域,如网络国际私法,它在连接点、法律选择方法、准据法、管辖权以及司法协助等方面则对传统国际私法提出了挑战,对此可以在国际私法典中单独制定出调整网络法律冲突的篇章加以规制。同时,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还应体现保护弱方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社会本位以及法律选择的适当性。 应当加入有关在法律选择时适用有利于弱者的法律的条款,以增强法律选择的适当性。在范围确定上,我国国际私法法典调整范围应定位为“大国际私法”。因为国际私法一旦法典立法,程序规范将会和冲突规范一道被纳入法典,减少对其他部门法的依附,这也是由国际私法程序规范本质上与国内民法程序规定相区别所决定的。

总之,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中国要参与国际经贸合作和发展,在立法上就必须善于吸收和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努力使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接轨,并积极参与国际上的法律协调化和统一化活动,同时保持本身特色, 对中国的国际私法规范作出修改或重订,制定中国国际私法法典,为涉外民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提供指导作用,给予完善的法律保障,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 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国际私法

一、立法集中化

1、立法形式上集中化:由分散立法向集中专门规定的方式发展

2、立法内容上集中化

a.各国立法将原有的分散式立法内容经过归纳和修改后汇编在一起,消除原有立法内容上的相互矛盾重叠。

b.新法都根据当今世界民商事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国情,对原有立法进行了大量补充,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c.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结构安排更趋合理

形成了三种模式 ①瑞士模式: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承认与执行

②意大利模式: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

③罗马尼亚模式:总则——冲突法——国际民事程序法

二、大陆法与英美法相互融合

1、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冲突法向成文化迈进

2、大陆法系国家接受英美法系理论的影响

a.几乎所有欧洲国际私法都接受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b.美国“冲突法革命”中影响巨大的“利益分析说”也为欧洲国际私法理论和立法接受。

3、两大法系在属人法上日趋接近

大陆法系通常坚持本国法主义,英美法系通常采用住所地主义。

现在的发展趋势:住所地主义地位得到提高,大有逐渐取代国籍这一连接点之势。

4、两大法系在继承法律适用上的相互融合

大陆法系通常采用“同一制”,英美法系通常采用“分隔制”。

现在的发展趋势:“同一制”原则逐渐得到国籍社会认同,各国立法采取各种方式试图消解两种制度间的对立。

两种制度根本分歧: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实践中解决办法:有的国家运用反致制度,有的国家允许被继承人在一定限度内享有选择法律的权利。

利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也可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

5、两大法系在时效法律适用制度上的融合趋势

大陆法系通常仅简单的规定时效受主要事实准据法的支配,英美法系将其归结为程序事项,原则上受法院地法支配。

发展趋势:逐渐放弃各自固守的单一法律的做法。

三、法律适用上“明确性”与“灵活性”结合

1、“规则”与“方法”的结合(方法是指一系列因素,并非具体指明适用的法律,而是为法院的选择提供一种参考和标准)。

2、客观性冲突规范与主观性冲突规范的结合

3、对客观性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

a.增加连接点数量

b.设立补充性连接点

c.采用分割方法,对同一案件中的不同争议规定不同的连接点,适用不同的法律。

4、“有利原则”的运用

5、“例外条款”广泛接受

6、“强行规范”与冲突法的“实体化”现象

7、反致制度上的折中实践。

国外的法律在国内有效吗?

刑事方面,根据我国刑法属人保护的管辖原则,,只要具有我国国籍,都要受到我国刑法的调整。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具体案情。

民商事方面,涉外的法律适用被称作冲突规范,一般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主,可以协商确定适用法律问题,具体的法律适用需要管辖法院综合全案来具体判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刑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外国法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外国法律中对婚生子女的否认请求均规定有时效限制、外国法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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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