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黄金资讯网

执行法律法规 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情况

频道:法律知识日期:浏览:1328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情况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我国负责执行法律的机关有哪些?

法律的执行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法律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法律执行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法律分析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且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有限的,除了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外,处理查封扣押物品、冻结划拨款项等其他强制执行权必须要有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执法监督实效,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下简称执法检查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对专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责任而又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四条 执法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决议、决定的基本情况;

(二)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

(四)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

(五)对执法过错、错案责任的追究及赔偿情况;

(六)执法中的违法、渎职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执法检查监督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省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编制年度执法检查监督计划,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常委会会议。第六条 应当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监督组。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监督组由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若干人组成。执法检查监督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可以邀请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执法检查监督工作。第七条 执法检查监督组负责制定执法检查监督实施方案,由主任会议通过。执法检查监督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监督的组织、范围、重点内容、方法步骤、日程安排和要求等事项。

执法检查监督开始前一个月,应当将执法检查监督初步方案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第八条 执法检查监督组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检查时,应当深入实际,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查询、抽样调查等检查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

执法检查监督组应当接受群众对被检查单位的投诉和举报。第九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条和执法检查监督组的要求,事先认真开展自查;采取有效措施,配合执法检查监督组工作。第十条 执法检查监督组应当在检查后写出执法检查监督报告。报告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的评价;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律、法规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第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的执法情况报告和执法检查监督组的执法检查监督报告,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时,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执法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依法提出质询案。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监督情况和审议意见作出有关决议、决定。第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在三个月内将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汇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十三条 在执法检查监督中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责成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十四条 对执法检查中监督中发现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重大违法案件,省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要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对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1、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于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情况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与文本知识相关的文章:

法律直系亲属包括哪些(法律定义的直系亲属有哪些)

行政法律法规有哪些 行政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治题)

法律性质有哪些(法律有哪几种性质)

我知道的法律(我所知道的法律)

关键词:执行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