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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思维方式与中国小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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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

关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主要有哪些,学者们虽然见仁见智,但基本看法还是比较一致的。张晋藩先生所概括的,可以作为中国法律传统比较有代表性的总结:

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上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

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中华法系虽然历经数千年,中国法律传统中虽不乏现在看来也还是真知灼见的法观念和充满智慧的法律制度设计、法律运作安排,但其中却难以找寻到全民普遍遵从的良法、良法至上这一法治精髓。

如何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我们会发现从秦汉至明清,中

国的社会性质、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并没有因朝代的更

迭而变化无尽,相反,却始终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这不

得不归结为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全方位、深层次的影

响。儒家思想的影响一方面积淀为中华民族的深层性

格和心理内核,另一方面铸就了中国古代辉煌的历史和

灿烂的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精神

品格和制度特征。

一、“性善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和当时儒

家思想的发展相适应并受着它强烈的影响与制约。儒家

人性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而“性善论”则

是儒家人性论的核心和精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

展史上影响深远。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性相近、习相远”,

意即绝大多数人先天的秉赋和性情相差无几,但经过后

天的习染,有了善恶之分,慢慢相去甚远。再加之其一贯

提倡的“仁”,可以看出孔子具有明显的性善倾向。

孟子本于孔子而又有所发展,明确提出了“人性之

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1〕认为

人性本善,犹如水性天然就下。

在“性善”的基础上,孔孟把诱发人内心固有的良

知、善性看作是治国最根本的途径,认为人性本善,所

以,人具有自力奋斗、自我救赎的可能性。而善性的不断

推动,则使人能不断地把自我生命推到一个新的境界。

这样,人之拯救的最根本的力量源泉在于自己,在于人

自觉自愿为善的本性,自然在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时,

法律作为外在的强制性规范是不重要的。

于是,孔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选择了道德,极力提

倡“德治”,力求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社会矛盾,以

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安宁,把教化放在首位,并认为

是比刑政更为优越的统治方法,并进一步指出德礼教化

能从根本上禁绝犯罪,是预防犯罪最彻底的方法。

基于性善,孔孟虽轻视法律的作用,但也并不否认

法律的必要性。由于人性常变,道德教化不可能独当此

任,便需要法律的辅助了。如孔子在听到郑国统治者“尽

杀符之盗”的消息时说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

以猛。猛以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

政是以和。”〔2〕这里体现了宽猛相济、道德与刑罚并重的

思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总是把德礼教化作为主要手

段,而把政刑作为辅助手段,其作用和目的是促进德化。

然而,法律的辅助作用应该是正辅,不能与德礼教化的

宗旨如仁爱、宽惠相违背。在刑罚的适用原则上主张轻

刑、反对重刑;主张“省刑罚”、“薄赋税”。于是,孔孟在刑

罚的适用原则上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主张“省刑罚”、

“薄赋税”。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也是儒家与法家在法律

思想上对立的重要标志之一。

对法律作用的相对轻视,使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

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上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

系上强调人治。“礼治”、“德治”和“人治”是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哪些特点?

1、“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模式

礼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后改造成体现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影响广泛。它的主要功能是“别贵贱,序尊卑”。

按照儒家思想,治理国家,不能一味地严刑峻法,以“杀”去杀,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以道德规范为基础,并按照伦理道德原则来评价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优劣。以道德调整为主,以法律(刑罚)调整为辅,从而维护善良淳朴的社会秩序。

2、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精神价值

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和谐的法律理念。儒家文化主张“仁爱、和谐、诚信、中庸”,“君子和而不同”,“和为贵”“克己复礼”,“以诚待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思想,认为和谐比冲突更能维持社会秩序,重视和谐统一,提倡“调和”“中庸”之道;

追求社会整体的同一性和平衡性,达到社会政治秩序的正常运行,以政治秩序的稳定为最高的目标。

3、人为贬抑诉讼、追求无讼的司法原则

和谐是中国文化的最高价值。千百年来,人们解决纠纷的最高标准就是“和为贵”,封建官吏在审判中更是以避免诉讼、注重调解、息事宁人为能事。由此形成了“盛世无讼”“天下无贼”等儒家法律理想。

4、“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注重调解纠纷的解决模式

我国古代社会主要是农业自然经济。人民大众由血缘关系聚族而居,由地缘关系邻里相望,相互关系盘根错节、枝蔓相连。在此社会经济和文化传统下,和睦相处既是大众共同需要,也是统治者的希望。

在官府的大力支持下,古代普遍盛行宗族调解、相邻亲友调解、基层里保调解和县州府调解。这说明调处解决纷争,既有群众基础也是官府需要,朝廷圣谕、乡规民约和家族法成为国古代社会解决大量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之重要途径。

5、体恤民情、谨慎刑罚的人性化法律制度

在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律制度当中,基于民本思维和德主刑辅国家治理的需要,在刑事法律当中也有不少体恤民情、轻判轻罚的人性化制度,这些可贵的法律特质和文明传统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无疑是重要的历史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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